2017年三明市妇幼保健院预算说明
时间:2017-02-15 17:12

2017年市级部门预算经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单位主要职责

    三明市妇幼保健院的主要职责是:群体保健、基层妇幼卫生指导、健康教育、妇幼卫生信息、婚前医学检查、医疗(妇产科、儿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保健科和妇产科住院病房等)、培训科研。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明市妇幼保健院包括13个业务科室,经费性质为财政核拨,人员编制数93人,在编在职人数46人,编外人员27人,退休人员24人。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三明市妇幼保健院
事业
93
46
 

三、单位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我院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全市卫生中心工作,全面落实“两纲”,推进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继续认真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
2、继续继续加强母婴安全保障重点工作。
3、继续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做好综合楼的建设工作。
4、加大影响妇女儿童健康重点疾病防治力度 。
5、加强婚检工作,落实防预和减少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 。
6、强化医疗质量管理。
7、继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8、继续强化妇幼卫生信息管理。
9、持续改进工作作风,统筹做好各项工作。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2017年,收入预算为1929.37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320.73万元,财政专户拨款0元,财政代管资金拨款0元,单位其他收入1608.64万元,单位结余结转资金0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1923.37万元,其中:人员支出682.69万元,公用支出68.82万元,项目支出1177.86万元。
五、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320.73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妇幼保健机构支出298.59万元。主要用于编内职工的工资及养老保险支出。
(二)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2.14万元。主要用于在编职工的医疗费。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
七、“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三公”预算数为1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预算安排0万元。与上年相比支出持平。
(二)公务接待费
2017年预算安排5万元。主要用于上级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待。与上年支出0.31万元相比增加4.69万元,主要原因是因为2017年将进行综合楼改建,公务接待费用增加。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7年预算安排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8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与上年相比支出增加4.36万元。主要原因是加大对基层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力度,从而增加了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相比持平。
八、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三明市妇幼保健院部门收入预算为1929.37万元,比2016年减少47.04万元,主要原因是财政项目收入减少。部门支出预算为1923.37万元,比2016年增加421.8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20.73万元,比2016年减少204.69万元,主要原因是减少了养老保险费用的拨款。
(二)、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三明市妇幼保健院部门(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0万元,比2016年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不属于行政机关。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度三明市妇幼保健院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2.32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2.3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2017年三明市妇幼保健院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532.6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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