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和计生管理及政策配套项目绩效目标表及评价报告
时间:2017-10-30 15:14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的实施依据。①《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②《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③《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④《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二女夫妇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卫家庭〔2015〕84号)⑤《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7〕26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口计生委《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闽财教〔2012〕48号 )

2.项目涉及范围。

①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领取不低于三千元的奖励费,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②《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③《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规定,特别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④《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二女夫妇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卫家庭〔2015〕84号)规定:

本办法实施以前落实绝育手术的农村二女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可领取奖励金360元,

本办法实施以后新落实绝育手术的农村二女户,除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每户领取法定奖励金3000元外,增发一次性奖励金7000元。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⑤《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7〕26号)规定: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女孩,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由县及县以上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夫妇以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标准进行奖励,直到60周岁后自动转为享受奖励扶助制度。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闽财教〔2012〕48号 ):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按省、市、县15%、15%、70%的比例承担,

()项目实施情况。

1.广泛宣传,家喻户晓。切实抓好奖扶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通过宣传栏、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和形式,让群众了解奖励的对象、扶助的标准,以及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的具体程序,增加政策执行透明度。

2.坚持标准,准确无误。要求各地认真学习、严肃执行政策,真正做到对政策一清二楚,了如指掌。要严格审查、把好关口,特别是奖扶对象把握不准的,要及时汇报,真正做到符合奖扶条件的一户不漏,不符合条件的一户不报,确保奖扶对象准确率100%。要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对于往年所有奖励扶助对象,要重新调查,逐人逐户认真审核,对于死亡、再生育等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要及时退出;再婚对象,只要生育行为不发生变化,要继续享受,不能退出;要与民政部门核对低保对象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已有第三代失独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前已发生生育行为),但符合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其他条件的,今年开始纳入特别扶助。同时,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奖励扶助标准制定实施意见,坚持统一把关,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做到一个不错、一个不漏。

3.严格程序,公开公正。按照各项奖扶制度的确认程序,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地执行政策。要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监督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并通过“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4.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简化手续,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确保奖励扶助政策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应奖励扶助的对象。

二、资金使用情况

1.奖励扶助实行“财政专项、封闭运行、委托发放、专款专用”的管理制度。根据省定标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2016年,全市计生家庭奖励扶助项目财政总投入为4172.112万元(市级配套资金364.05万元),其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5008人,低保户721人,共发放687.48万元;计生特殊家庭853人,低保90人,发放特别扶助金748.92万元;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7973人,低保户97人,共发放968.4万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3192人,发放114.912万元;农村二女绝育户42044人,共发放968.4万元。

2.避孕节育技术服务。2016年全市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服务完成倒数,男扎2例、女扎3081例、放环36048例、取环2840例、皮埋19例、人流1073例、引产252例、查环399701例、查孕176564例。市级按所需资金的15%补助130.11万元。

3.社区计生工作费。补助梅列区9.9万元、三元区8.6万元。

4.计生工作管理及政策配套经费51.09万元。

三、资金使用绩效

实施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计生工作的新发展,受到了群众的广泛欢迎,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社会效果。

(一)完善了计划生育激励制约机制。奖扶制度的实质,归结到一点就是进一步完善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从而进一步形成了“处罚多生”与“奖励少生”并举、限制和提倡有机结合的计划生育激励制约机制。在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的过程中,强化利益导向这一发展理念,不仅顺应了人口计生工作本身的客观规律,而且有助于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群众反映,实施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深得民心的好政策,是政府实实在在为老百姓办实事、解难事的好举措。

(二)促进了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奖扶制度的实施使独生子女老年父母吃上了“皇粮”,推进了他们养老问题的解决,农民群众由衷地感谢党和政府的好政策。奖扶制度的实施,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群众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在动力。

(三)提高了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度。在七、八十年代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初期,由于群众生育意愿与国家生育政策差距很大,主要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手段,虽然在控制人口数量上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却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在实施奖扶制度工作中,各级卫生计生工作者不辞辛劳主动上门送政策、送服务、送实惠,用真情和汗水赢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信任和好评,社会各界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提高了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

四、存在主要问题

(一)享受对象有遗漏。在工作实践中,由于个别基层单位宣传、摸底尚不够到位,群众证明资料提交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个别外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由于不知晓有关规定而未能及时领取奖励扶助金。此外,有的夫妻曾生育二个孩子,其中一个在中年以后意外死亡,因早已成家立业,其户口跟父母不在一起,也易造成遗漏。

(二)特扶金额不够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这些群众为国家整体利益无私奉献,承担了巨大的风险和痛苦,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同情。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对为计划生育作出贡献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有必要加大扶助力度。

(三)部分群众不满意。我省在2014年将部分城镇计划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也纳入奖励扶助金发放范围,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和好评。但是,按照上级政策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辞职、退职、开除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在对国有企业内退人员没有明确的界定,引部分群众上访

五、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在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过程中,政府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提升工作质量。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对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将政策落实的自主权交给群众。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通过“提前摸底”,在事前落实积极的预防措施;通过“代理服务”,在事中落实有效的控制措施;通过“经济补偿”,在事后落实合理的补救措施;通过“强化宣传”,将此作为贯穿奖扶全过程的有效措施,进一步提升奖励扶助工作的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二)提高特扶金额。实施对计生家庭特殊扶助制度,有利于缓解这些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优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 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虽然目前的奖扶资金总量大,但落实到群众金额偏低,比如2015年前二女扎和农村贡献奖每人每月才30元,部分计生家庭奖扶每人每月也才100元,对计生家庭没法带来实质性的影响。

(三)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全员人口信息平台,构建全员人口数据资源采集、审核、变更、上传的综合管理体系,实现全区成员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将信息员培养成为实行计划生育的示范者、计生宣传的先行者、计生信息的采集者、辖区群众思想的疏导者、基层卫生计生干部的协助者,努力促进全市计生事业健康发展。

 

 

 

 

                                     三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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