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市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3-22 16:20
各县(市、区)文明办、发改局、教育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卫计局、旅游局、总工会、妇联: 

    现将《三明市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三明市文明办       三明市卫计委           三明市发改委 

  三明市教育局       三明市住建局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文广新局     三明市旅发委       三明市城乡规划局 

  三明市总工会              三明市妇联  

  2018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十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和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等九个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卫指导发〔2017〕89号),完善全面两孩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明确母婴设施建设的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和管理,协调推进母婴设施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和团体积极参与,推进母婴设施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底,我市机场、主要火车站(包括高铁站)、三级综合医院、达到配置要求的4A级以上旅游景区、大型商场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2019年底,火车站,一、二级汽车客运站,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达到配置要求的3A级以上旅游景区,公园广场按要求配置率达到80%以上;2020年底,在全市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机场、火车站、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综合医院、商业中心、旅游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实现母婴设施建设全覆盖。 

  二、建设规范 

  根据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按照便民原则分类建设。 

  (一)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在5000至10000平方米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建设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 

  (二)年平均哺乳女职工达10人以上且有需求的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 

  (三)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应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车厅(区)、母婴专座。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三、推荐配置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一)基本配置 

  1.面积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 

  2.防滑地板; 

  3.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 

  4.婴儿床; 

  5.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至少2把); 

  6.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 

  7.电源插座; 

  8.垃圾桶; 

  9.宣传海报(墙面布置); 

  10.资料架(母婴喂养杂志等); 

  11.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 

  (二)根据条件可配置(舒适配置) 

  1.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 

  2.饮用水; 

  3.恒温空调; 

  4.冰箱或冰柜; 

  5.沙发; 

  6.尿不湿自动销售机; 

  7.呼叫设备。 

  (三)统一标识 

  在公共场所设立的母婴设施统一命名为“母婴室”,也可使用其它统一规范的名字,如“母婴候车室”等。在用人单位中设立的母婴设施统一命名为“妈妈小屋”。同时应设置醒目导向标志。 

  四、建设职责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母婴设施建设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统筹推进辖区内母婴设施的建设,将其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中,鼓励企业自建母婴设施,各有关部门可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动员全社会、社会公益组织和母婴保健领域的行业协会积极参与。相关部门要做好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统计,每半年向上级部门和本级卫生计生部门报送一次(统计表见附件1)。 

  (二)各政府部门要明确分工。 

  1.市发改委负责在市财政投资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审批中,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工作; 

  2.市教育局负责学校母婴设施建设指导实施工作; 

  3.市住建局负责按规划设计条件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公用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中;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职能管理范围内(一、二级汽车客运站)母婴设施建设指导实施工作; 

  5.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市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博物馆(院)等母婴设施建设指导实施工作; 

  6.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职能管理范围内综合医院(包括三级、二级综合医院)母婴设施建设指导实施工作; 

  7.市旅发委负责职能管理范围内旅游景点(A级景区)母婴设施建设指导实施工作; 

  8.市规划局负责将公共场所的母婴设施配置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9.市政府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协调机关、企事业单位母婴设施建设指导实施工作;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母婴设施建设是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措施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筑设计规范,列入文明城市、卫生城市、A级旅游景区创建的重要评选条件。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规规章,积极推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建设。 

  (二)加强宣传推广。各级单位应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微信公众号、公益广告等,广泛宣传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加大母乳喂养知识的宣传力度,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将母婴室建设成为孕期和哺乳期母亲安全、舒适、卫生的私密空间,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委文明办要将母婴设施建设及管理纳入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考评内容,促进相关行业窗口抓好落实。市卫生计生委要联合各相关部门加强行业指导和技术支持,建立“示范母婴室”评比标准,每年评比命名12个“示范母婴室”,树立“示范母婴室”典型样板,积极指导母婴设施的建设。联合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 

    

  附件:1.2018年机关企事业单位“妈妈小屋”建设使用情况表 

  2.2018年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使用情况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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