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二
来源:三明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时间:2021-11-12 15:41
序号 | 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公示期限 |
2 | 2021年11月11日 | 明卫消罚〔2021〕10号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消毒管理办法》 | 三明市浦嘉南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激素生产消毒产品案 | 91350400789023946P | 1.使用激素生产消毒产品2.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 |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没收违法所得12184.5元,2.罚款人民币114660.5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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