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明委〔2014〕49号文件精神,2015年5月三明市卫生局和三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建为三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市级部门预算经市人大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三明市财政局关于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明财预〔2014〕38号)要求,现将我单位2016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单位主要职责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政办〔2015〕53号),卫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药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负责拟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拟订和指导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政策措施和饮用水卫生监督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延续、变更)备案。
(四)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机构准入和评审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依法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指导平安医院建设。
(六)负责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负责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等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药物制度,依法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负责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健全中医药服务和管理体系,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拟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位一体”全面发展。
(九)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规定负责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监管;组织指导所监管的公立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十)认真执行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十一)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计划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并推动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二)拟订并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推动各地建立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三)拟订并指导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完善并指导实施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四)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五)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六)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人口文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统计、信息分析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实施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侨的交流与合作;统筹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口支援工作。
(十七)负责市委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市直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市委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市级以上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八)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包括13个机关行政处室,经费性质为财政核拨单位,人员编制数44人,其中本委31人(行政25人,纪检监察3人,工勤3人),市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站4人(参照公务员管理)、市医学会3人、市农村卫生协会3人,市人口文化促进中心3人。在职人数39人,临时工10人,借用16人。
三、2016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卫生计生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市委八届十一次全会、全省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省卫生计生委的具体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力争在事业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服务保障上取得新的突破,建设健康三明。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突出强基层与抓龙头,提升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二)突出政策实施与机制创新,推动深化医改工作。
(三)突出传承创新与宣传普及,提升中医药特色优势。
(四)突出疾病防治与综合监督,推动健康三明建设。
(五)突出优化服务与人口均衡发展,推进计划生育工作。
(六)突出系统融合与共享应用,提升人口健康信息化水平。
(七)突出提升能力与作风建设,加强卫生计生队伍建设。
(八)突出要素保障和协调发展,统筹推进其他工作。
四、2016年预算收支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2016年 三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级)收入预算为593.17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593.17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593.17万元,其中:人员支出384.4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98.5万元,公用支出34.62万元,项目支出75.63万元。比2015年收入预算354.21万元增加了241.96万元,增长68.3%,主要原因是机构合并,预算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593.17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按科目分类统计)包括:
(一)2080504“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科目64.6万元,主要用于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
(二)2100501“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科目21.68万元,主要用于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
(三)2100101“行政运行(医疗卫生管理事务)”科目506.89万元,主要用于卫生信息系统服务器托管,卫生城创建,传染病防治,网络视频专线租用,应急办、保健办、医改办及委本部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方面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2016年无预算安排,与上年相同。
(二)公务接待费:2016年预算安排35万元,主要用于委机关及医改参观团来明开展业务活动等方面的接待活动。比2015年预算30万元增长16%,主要原因为机构合并及各地医改参观团来三明考察学习批次和人数规模无法确定。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6年预算安排4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45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上年预算30万元增长50%,主要原因是机构合并及各地医改参观团来三明考察,用车次数增加。
八、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4.62万元,比2015年20.79万元增加13.83万元,增长66.5%。主要原因是机构合并,预算增加。
九、政府采购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1. 收支预算总表
2.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