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卫健委 时间:2022-07-18 08:48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发展目标 

  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婴儿死亡率控制在4‰以下。 

  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明显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 

  1.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加强政策解读,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市卫健委、人大常委会教文卫工委、司法局,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及时清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一致不衔接的相关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卫健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局、公安局、教育局、人社局) 

  3.健全人口服务体系。完善“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完善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培育养老新业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围绕婴幼儿、青少年、育龄群众等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优生优育指导、儿童早期发展、青春健康、生殖健康咨询等健康促进项目,完善服务体系。加强“妈妈小屋”(母婴设施)规范化建设,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实现生育登记网上办理。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卫健委、公安局、医保局、人社局、妇联、团市委、总工会、计生协) 

  4.加强人口监测。加强全员人口库建设,健全基层监测网络队伍,完善人口监测点,丰富人口信息采集手段,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作,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评估生育政策实施效果,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统计局、医保局)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5.保障妇幼健康。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开展妊娠风险评估,加强分类管理。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健全孕产妇转运及用血保障机制,提升临床救治能力。强化各级政府责任,打造生育全程优质服务链,开展妇幼保健机构达标建设,实现每个县都有一个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6.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快补齐生育相关的公共服务短板,推动县域内出生缺陷三级防控措施全面落实。鼓励和促进群众积极参与婚前医学检查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后的诊断、治疗、康复转介服务及社区随访管理服务。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残联、医保局) 

  7.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加大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供精(卵)、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公安局) 

  (三)多措并举推进优育服务 

  8.增强家庭照护能力。严格落实产假、照顾假、哺乳假等制度,保障生育妇女休假合法权益。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158180天,男方享受照顾假15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各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探索开发建设家庭育儿共享平台,向广大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提高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促进儿童全面发展。(责任单位:市卫健委、人社局、总工会、妇联、计生协) 

  9.大力发展普惠优先的多元托育服务。落实《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投资推动建设一批托育服务示范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主管部门积极作为,盘活存量闲置房屋,用于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托育服务。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千人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托育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不少于6个托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2025年,全市托位数达到11340个。(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商务局) 

  10.扩大托育人才培养规模。鼓励和支持市属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加大婴幼儿照护专业建设支持力度。将托育服务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员,加大培养力度。依托婴幼儿照护服务研究指导平台,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指导、咨询,为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指导。支持各类高校与妇幼保健机构、优质托育机构共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并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打通职称晋升通道。(责任单位:市卫健委、人社局、教育局) 

  11.加强综合监管。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托育服务发展中重难点问题。卫健部门探索建设综合监管平台,对托育机构开办、监管、服务品量以及家长反馈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教育、财政等部门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开设婴幼儿托育专业,加大对新设婴幼儿托育专业学校的补助,加强婴幼儿托育专业人才培养。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托育机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监管,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推动托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四)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12.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制度,继续按规定做好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以及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符合条件的产前检查和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13.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开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将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纳入集体合同签订内容,防止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而被降薪辞退。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为生育后女性职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对生育二孩和三孩的女性劳动者,优先给予就业帮扶。深入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将用人单位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情况作为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妇联、总工会) 

  14.加强财税支持政策。积极落实国家优化生育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探索建立生育补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每月予以一定的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5.加强住房支持政策。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各地可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局) 

  16.促进教育公平优质。提升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规范建好用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每年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园。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引导支持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务,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深化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缩小城乡办学条件差距,建设家门口优质学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改革,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等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建立科学多元的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和学生学业质量评价体系。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强化常态运营监管,加强培训收费监管,逐步压减学科类培训机构数量。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减少家庭的教育支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五)坚决落实优惠政策 

  17.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责任单位:市卫健委、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 

  18.全方位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落实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按规定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县(市、区)要指定接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当地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有需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积极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志愿者服务。依托村(社区)、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生活照料、就医陪护等服务。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进行巡访抽查,县乡两级每年开展普查。(责任单位:市卫健委、财政局、民政局、医保局、住建局、计生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贯彻落实《决定》和省《实施方案》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学习领会,切实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发动社会参与。加强工作协同,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贯彻落实《决定》和省《实施方案》的合力。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深化生育关怀行动,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大力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 

  (三)积极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形势发展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四)强化工作督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实效。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市委、市政府适时开展督查。 

    

    

  三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202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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