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健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省、市纪委监委将“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纳入2024年“点题整治”项目,我委结合实际,制定《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7日
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满意度,树牢“群众主体、群众参与、群众满意”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省、市纪委监委“点题整治”工作要求。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2024年,通过对全市个体医疗机构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无证行医、违规诊疗,院感防控、医疗服务信息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对群众关注度高,问题较为突出的个体医疗机构医疗乱象,露头就打,绝不手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力争通过整治,使全市个体医疗机构规范行医达95%以上,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整治对象
全市个人投资的中医、西医、医美、牙科、康复等个体医疗机构。
三、整治重点
(一)执业资质问题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开展执业活动;
2.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准入、校验规定等;
3.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4.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记载事项不一致;
5.超范围诊疗,实际开展诊疗项目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项目或备案的诊疗科目不符;
6.买卖、租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服务等;
7.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未按照注册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等;
8.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等;
9.诊所未与备案机关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执业活动等相关信息;
10.其他不符合资质执业的行为。
(二)违规诊疗行为
1.未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
2.未亲自诊查、调查,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
4.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和过度护理,大处方用药、重复检查、滥用治疗手段等;
5.违规用药或输液、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违反肿瘤用药原则等;
6.药品进销存不符,无进药凭据,药品医嘱用药量与清单收费用量不符等;
7.医疗文书书写不齐全、不规范;
8.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9.其它不规范诊疗行为。
(三)院感防控问题
1.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2.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没有一人一用一消毒;
3.未按规定对环境、物表等进行清洁消毒;
4.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标识不规范,收集未分类、交接登记等内容不完整;
5.医疗废物暂存未使用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暂存设施不封闭,无防鼠、蚊蝇、蟑螂设施,无防盗及防止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6.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机构未落实医疗废物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集中处置要求,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超过要求。
(四)信息公示管理
1.未按规定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
2.未将诊所备案凭证、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3.未将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等信息上墙公示;
4.未公示其它应公示内容。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4月—6月)。各县(市、区)卫健局要按照本方案内容,结合《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民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明卫函〔2023〕199号)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工作方案进行部署,指导督促辖区个体医疗机构对照相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针对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建立整改清单,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各县(市、区)卫健局要及时收集各辖区个体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情况,并建立自查自纠工作台账,明确整改时限,督促指导个体医疗机构对存在问题进行逐一销号,全面推进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7月—9月)。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结合2024年国家双随机任务,以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对辖区内个体医疗机构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要建立线索核查工作台账,认真排查案件线索,对于实名举报线索,要及时将核查情况反馈给举报人,接受群众监督。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办案难度较大的案件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要加强沟通并指导基层办案,并适时组织抽查或飞行交叉检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全市个体医疗机构数的10%。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4年10月—11月)。各地要对前期工作中的经验、亮点进行提炼、推广,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梳理,研究有效解决方法,收集、曝光典型案例,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全面分析、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各县(市、区)卫健局指定专人负责,于每月18日前将本月进展情况及工作成效,11月18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医疗市场监督科汇总,市卫生计生监督所于每月20日前、11月22日前将全市本月进展情况及工作成效、全市工作总结报送市卫健委政法监督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部署落实常态化。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对辖区内个体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通过此次专项活动进一步规范全市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各县(市、区)卫健局于5月20日前将整治工作方案报市卫健委政法监督科。
(二)突出社会监督,推动宣传引导常态化。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好单位及医疗机构微信公众号、官网等新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广泛发动群众,特别是个体医疗机构参与省纪委“整治评价榜”的“投票”,营造良好社会监督氛围。每月广泛收集、整理信访、“e三明”、“12345”、“福建省基层小微权力监督”等平台以及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相关线索,对摸排出的违法行为线索要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并及时核实,依法查处,做到“件件有落实”。
(三)强化统筹分析,推动调度指导常态化。各县(市、区)卫健局要定期召开“点题整治”专项工作会议,及时分析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我委每三个月牵头组织召开一次“双点评”会议,点评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及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并做好督促指导;同时牵头梳理汇总“双点评”情况和项目推进情况,并移交开展整治或业务监管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及党员、公职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线索报市纪委党风室。
(四)加大监督指导,推动问题整改常态化。各地要进一步密切与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根据部门职能做好涉案线索移送与交接工作,加大联合打击力度。各县(市、区)卫健局要加强对本项“点题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跟踪工作进展,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整改台账,明确期限,确保整改到位。对已整改的问题,每半年组织开展“回头看”,巩固整改成果。
(五)注重宣传总结,推动建章立制常态化。各地要做好整治工作的总结提炼,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可会同医保及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相关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途径,积极宣传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加强医疗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增强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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