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卫函〔2025〕124号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三明市非医疗转运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健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市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试行情况,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四部门决定对《三明市非医疗转运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附件《三明市非医疗转运服务机构指导标准(试行)》做以下修订:
一、“承运主体要求”中“从事转运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企业注册地在三明,注册在本企业名下的运营车辆不少于5辆,设有保障服务和处理投诉的场所,规范合法经营。”修改为“从事转运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有保障服务和处理投诉的场所,规范合法经营。”
二、“非医疗转运车辆人员及设施相关要求”中“(7)驾驶员每年应在三明市台江医院进行一次心理健康评估,并取得心理健康认定。”修改为“(7)驾驶员每年应在有精神专科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心理健康评估,并取得心理健康认定。”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有关工作要求继续按《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非医疗转运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卫函〔2024〕168号)执行。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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