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市政府办 时间:2020-08-25 11:34

  一、出台背景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提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工作。 

  2019年12月,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等11家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全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年底,建成符合当地实际、具有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全面启动、平稳推进。 

  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规范、服务标准、支持保障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全市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三、重点任务 

  做好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落实家庭照护服务政策,培养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加强家庭育儿健康管理。 

  做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做好规划布局,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综合设施,要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要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做好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坚持规范化、多形式、专业化发展。要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把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关。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用人单位、现有幼儿园多形式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建设,落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四、保障措施 

  提供政策保障、用地保障、人才保障、信息支撑,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 

  五、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分工,履行相应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

  https://www.sm.gov.cn/smsrmzfbgs/smsrmzf/zfxxgkml/fggzhgfxwj/202008/t20200824_1563243.htm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