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于2024年4月9日转发了《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4—2026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定向培养医学人才工作方案〉和〈福建省2024—2026年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医学人才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卫规〔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规定情况作出以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定向培养医学人才工作,明确相关要求。
(二)制定依据
2024年3月18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印发了《福建省2024—2026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定向培养医学人才工作方案和福建省2024—2026年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医学人才工作方案》(闽卫规〔2024〕4号)。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通知》由市卫健委牵头起草,市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人社局、市委编办等单位参与。
(二)征求意见:市卫健委就《通知》向市直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各单位无修改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2024年3月27日,经市卫健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初审,认为《通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四)会议研究、文件签署:2024年3月27日,经市卫健委研究,形成正式文稿;4月2日-8日,市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人社局、市委编办等单位分别会稿;4月9日,正式签署印发文件。
三、主要内容
《通知》从加强招生宣传、明确违约责任、强化经费保障、细化培养协议等四个方面,对做好定向培养医学人才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其中,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4—2026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定向培养医学人才工作方案〉和〈福建省2024—2026年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医学人才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定向医学生违约的要一次性缴纳赔偿金,具体赔偿金额由各设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自行规定。据此,对赔偿金额进行明确,规定“毕业后未按协议到签约的单位报到工作或毕业后教育培训期间流失的(包括培训期间与其他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培训期满未回原单位等情形),以及未满服务年限提前解除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除应一次性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补助外,还应按上述补助资金的总金额为标准,一次性缴纳5倍以上的赔偿金”。
相关文件:http://wjw.sm.gov.cn/szfgzjg/wsj/zfxxgkml/gfxwj_2431/202404/t20240411_20167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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