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3-0200-2020-00012
  • 备注/文号: 明卫〔2020〕6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09-24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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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和《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卫健委规划财务科 时间:2020-09-24 16:53

委本部和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委本部和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降低委本部和所属事业单位运行成本,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保障委本部和所属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委本部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了《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和《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2.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固定

        资产日常管理实施细则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924           

附件1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所属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降低委本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保障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和《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规定》(明财资〔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和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完善“市卫健委-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两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

(一)市卫健委负责对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委本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组织委本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加强委本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核或审批有关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事项。

4.督促委本部及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5.组织实施对委本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

(二)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所属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4.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有资产配置是指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七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节能环保,国产优先。

第八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国有资产配置,对己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第九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国有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纳入配置计划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一并上报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购建。

第十二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之间资产调剂按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市卫键委应加大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调控力度,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之间可优先接受调剂,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调剂机制。国有资产调剂的范围包括:

(一)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

(三)长期闲置的资产。

(四)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的资产。

(五)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

第十四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由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按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为,以及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第十七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验收入库、账卡登记(一物一卡一码)、领用交回、保管维护和损失赔偿等业务流程,加强资产日常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资产管理岗位或配备专职人员,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财务、技术和使用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

第十九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在编制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之前进行清查,及时处理资产损益,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严格推行软件正版化,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委本部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保障本单位职责的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可利用整体或部分闲置的资产经合规的程序出租,并收取相关收益。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按照《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政办〔2011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委所属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和担保。在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开展可行性论证,提出申请,经市卫健委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出租、出借的资产,市卫健委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对外投资、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加强风险管控和收益监管,同时在单位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和规范使用

(一)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预算管理形式为财政核拨、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不含市直公立医院)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国有资产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市级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资产已纳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统一管理除外),其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国有资产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卫健委将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对闲置资产、临时机构(大型会议)购置资产在其工作任务完成后实行集中管理,调剂利用。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调剂)、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一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填报资产处置申报表(详见附件),按以下方式及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调整。

(一)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和车辆,以及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经市卫健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重大的资产处置项目(不含报废),市卫健委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且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报市卫健委审批,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三)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由委所属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所属事业单位处置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卫健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等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按照规定的处置权限报经审批后处置。未经审批,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用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三十四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拟定处置方案,经市卫健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报废的电器电子设备,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532号)文件规定,进行统一定点回收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严禁进行市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出售(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二)合并、分立、清算的。

(三)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五)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将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无偿调拨(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市卫健委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独立执业行为。

第四十一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市卫健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准;由市财政局审批的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市卫健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卫健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市财政局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除上级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市财政局统一组织资产清查外,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全面资产清查工作,应当向市卫健委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市卫健委同意立项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工作报告、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材料和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等内容。

第六章  产权界定、资产登记与纠纷调处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二)利用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发生合并、分立、资产转让等涉及产权变动的;

(四)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产权界定工作的;

(五)市财政局认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加强产权产籍管理,

妥当保管各类实物资产的购置凭证,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以及车船和其他有权属登记要求的资产权属登记及其相关产权转移或变更。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监管,建立健全各类权属资料和管理档案。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按照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财政局根据《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应当在规范各类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上,向市财政局申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九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及其分布、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其使用情况;

(四)单位经营性资产情况,包括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和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五十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十一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之间或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市卫健委或财政部门申请调解,必要时报市政府处理。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市卫健委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第五十二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托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及时更新系统数据,夯实资产管理基础,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十三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是指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终了,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五十四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分为单户报表和汇总报表两类。

(一)单户报表是指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资产盘点基础上对账簿记录进行加工编制而成的资产报表,反映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总体情况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大型设备等重要资产信息。

(二)汇总报表是指市卫健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数据形成的资产报表,主要反映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等总体情况。

涉密单位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报告工作,由主管部门汇总数据和报送汇总报表。

第五十五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填报说明是对资产报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数据填报口径等情况的说明。

(二)对数据审核情况的说明。

(三)对账面数与实有数、账面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差异情况的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分析报告应当以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对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情况分析,包括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与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相关的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资产收益规模、管理及绩效评价情况。

(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四)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加强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年度终了,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的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和报送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经市卫健委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产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向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应当相互衔接。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内容应当全面详实。

第五十九条  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制完毕后,须经编制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委本部、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国有产权,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一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制度,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资产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大绩效考评力度。

第六十二条  市卫健委将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监督,指导督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政府采购或自行采购。

(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或处置。

(四)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未按规定上缴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

(六)报送虚假资产信息或未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

(七)干预评估、交易机构独立执业或向评估、交易机构提供虚假资料。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  委本部、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所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918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资产处置申报表

 

 

 

 

 

 


附件2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所属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和《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规定》(明财资〔201910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是指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对在履行职能或业务活动中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的固定资产实施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实施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维修保养及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纳入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核算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固定资产核算。

第四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责任明确、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卫健委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委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六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联动机制。

(一)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统一归口管理,并明确资产管理专职人员,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资产管理部门(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根据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和单位内部各部门提出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会同财务部门编制固定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一并上报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

3.完善本单位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动态条型码管理,赋予每个实物一张唯一的条码资产标签,从资产购入开始到资产退出的整个生命周期,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4.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调拨、维护保管、处置(含电子废弃物定点回收处理)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组织资产盘点,及时与财务部门、使用部门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5.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使用,促进资产的共享、共用。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等固定资产,委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固定资产应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及时反映单位资产存量、增减变动及重大资产管理事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二)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实施价值管理,其主要职责:

1.合理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依据合法原始凭证及相关审批文件进行固定资产增减的账务处理。

2.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及处置等事项审批、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制等工作。

3.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政府采购活动。

4.对出租出借、处置资产等取得的收益,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5.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资产管理绩效考评。

(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保管,落实资产使用责任人,确保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配合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提出本部门资产购置计划和处置申请。

(四)专业技术部门负责配合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做好资产购置申请的技术服务审核、资产验收、日常技术维护、资产处置鉴定等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配置、验收与领用

第七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三明市市级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和相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八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的编制。编制时由单位内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资产存量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资产购置申请,资产管理部门对各部门提出的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内部能够调剂满足需要的,优先调剂解决;调剂无法满足的,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对按规定需报相关部门核准的,应按照规定进行报批。

第九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按照部门采购预算实施采购计划,并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资产购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实施采购;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资产,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健全业务流程和约束机制,广泛市场调查和详细询价,选择性价比好的产品,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必要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等组成采购小组实施采购。

第十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对新购入、自行建造等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根据购货发票、合同、决算报告等单据对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价值、质量等相关事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与采购岗位应相互分离。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对通过无偿调入、捐赠、赞助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根据资产调拨单、捐赠或赞助协议(证明)核对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价值、质量等,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按照现行政府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无法取得资产原始价值凭证的,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十一条  资产验收入库时,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制入库单一式两份,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各执一份,作为登记账簿、录入卡片的凭证。入库单要按顺序编号,各项内容须填写清楚、齐全;对于成套设备应在入库单上详细登记其主要设备、附属设备及配件。

第十二条  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财务部门凭购货发票、资产验收书、入库单等资料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分类明细账,做好资产的价值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部门领用资产时,领用单一式两份,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各执一份,作为领用登记的依据。成套设备的领用,应在出库单上详细填写其主要设备、附属设备及配件。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验收书、入库单、领用单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详细登记资产名称、编号、规格型号、数量、价值、使用部门、使用人等卡片信息,并逐一编码,做到一物一卡一码。

第十五条  临时借用库存资产,应办理资产借用手续,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借用部门负责人在相关借用单据上签字,借用资产须在规定期限内(不超过3个月)归还。

第三章  固定资产日常使用与维护

第十六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按国家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对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六类固定资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提高资产分类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内部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范围内资产的管理职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资产管理负总责,资产管理专职人员对本单位公用资产负责,工作人员对自己使用的资产负责。

第十八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的资产使用部门不得擅自转移在用资产,单位内部部门间发生人员调整、变动,造成部门间资产转移的,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资产使用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对专用设备的使用要按要求规范操作,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合格的上岗资质。

通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由资产使用人负责,专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应由专业部门或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定期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按《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一固定资产》及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折旧计提时点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己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修缮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二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盘点制度,每年年终在编制部门决算报表之前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配合,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全面反映资产在用、毁损、报废、未使用、闲置等状况,始终保持卡片信息和实物资产的真实、统一。

资产管理部门对盘点情况进行汇总,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形成盘点报告,涉及资产处置的须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需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移交人、资产管理部门经办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调配或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专职人员发生变动时,需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防止工作脱节。办理交接时,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现场核对资产账目无误后签名,监交人应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日常使用行为,应按照国家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软件等资产应按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强化信息安全,防止安装盗版、侵权软件。

第四章  固定资产出租、对外投资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按照《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政办〔201187号)规定执行;委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活动,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使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和实际使用状况,提出资产处置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或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小组(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核)。

报废电梯、锅炉等专用设备的,须由行业或部门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三十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应填报资产处置申报表,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后,及时进行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调整。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和车辆,以及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经市卫健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重大的资产处置项目(不含报废),市卫健委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且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报市卫健委审批,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三)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由委本部及所属单位自行制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卫健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成立资产清算小组,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拟定处置方案,经市卫健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预算管理形式为财政核拨、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不含市直公立医院)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国有资产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市级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资产已纳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统一管理除外),其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国有资产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重视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岗位相分离原则,设置主管、数据录入、数据审核等信息系统管理岗位,明确职责权限,数据录入与数据审核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五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各类固定资产的信息及变动情况及时录入本单位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资产卡片信息录入应及时、完整、规范,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固定资产基础数据库,并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国有资产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状况,定期编报固定资产信息报告和年度国有资产分析报告,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十七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由资产管理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档案的统一整理、装订工作,每年编造清册归档保管。固定资产档案主要包括:涉及固定资产购置、验收、领用、调拨、处置等审批手续及相关单据;每年的资产统计报告;每次盘点进行账账、账实核对的记录;收集整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等。

对重要设备应建立专项档案,详细记录其购入时间、原值、供应商名称、质保期以及使用维修情况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卫健委应加强对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的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政府采购或自行采购。

(三)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验收入库、维护管理或办理移交手续等,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故意隐瞒资产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条  对于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丟失等情况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书面提出资产损失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应由过失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四十一条  委本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违纪违法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427)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委本部及所属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卫健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9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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