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3-0200-2021-00004
- 备注/文号: 明卫〔2021〕3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6-1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
合理医疗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卫健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通知》(闽卫医政〔2021〕46号),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改善群众就医体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卫生健康工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以及来闽、来明调研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卫生健康职业精神,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改善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群众就医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进医学检查结果共享互认为重点,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合理医疗检查(包括各类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学检查等,下同)行为,建立健全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控制和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医疗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各级卫健部门应强化监管职责,指导医疗机构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细化落实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强化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规范性的监督管理,发挥医疗质量管理、药事管理等专业委员会作用,指导医务人员认真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导原则等,使用适宜的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托市、县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促进医疗质量同质化,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2.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医疗机构要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组建多学科专家组,定期对检查适应证、必要性、结果阳性率等进行评估,并在机构内公示。充分发挥药师作用,加强处方审核和点评,重点加强国家和省级监控药物、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等使用情况监测。强化医疗技术准入、临床路径管理和卫生技术评估,提高入径率、完成率,降低变异率、退出率。2022年底前,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出院患者临床路径管理率分别达到60%和70%。将临床路径管理纳入临床科室、治疗组以及医生个人考核内容,引导医务人员合理规范诊疗。(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二)加强机制创新,进一步促进医疗资源共享
3.推进检查信息汇聚共享。稳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等健康大数据资源汇聚应用和跨部门互联共享,打通县域健康信息壁垒,构建“一人一档”“一人一码”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动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和带宽提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共享,方便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居民个人调阅使用。建设三明市智慧医疗云平台,与医疗机构医生工作站对接,医疗机构同步做好检验、放射、超声、内镜、病理、心电等数据采集集成、质控与上传,逐步实现全市医院间检验检查结果、医学影像资料等便捷调阅共享和引用。同时,各医院可结合电子健康档案调阅、电子健康卡“多码融合”等应用,推进医生工作站医学检查结果网络主动提醒应用,方便医生及患者实时掌握检查信息。〔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数政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推进医学检查结果互认。健全完善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项目等。加强临床检验、医学影像、超声等专科建设,加强硬件设施配备和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就医流程,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切实缩短等候时间和就医负担。严格落实临床检验、放射诊断、超声质控标准,开展医疗检查质量控制,按照“尊重疾病变化规律,科学确定互认项目,严格控制重复检查,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分级、分类、有序推进同级医疗机构临床检验、医学影像、超声检查结果互认范围。2021年10月底前,全市同级医院实现医学影像、主要临床检验项目结果共享、互认,上级医院对下级医院的基本医学影像、基本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下级医院对上级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5.推进医联体内检查结果互联互通。充分应用世行贷款县域信息化项目(一期)建设成果,依托县域心电诊断、临床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等中心,有序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为患者提供便捷的检查服务。建立利益共享激励机制,逐步提高互认率,降低重复检查率,提升区域检查同质化水平。2021年6月底前,2家紧密型医联体和10家总医院(医共体)内医疗机构实现检查资料共享,医联体、医共体牵头单位对成员单位的基本医学影像、基本临床检验结果互认,成员单位对牵头单位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三)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地见效
6.强力推进专项治理。在全市开展为期一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按照属地分级负责,各地卫健部门会同当地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通过医疗机构自查自纠、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专家有因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重点整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违规使用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以及无依据检查、高值高频检查、超适应症检查、诱导检查、套餐式检查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单一病人在不同医疗机构间重复检查等违法违规医疗行为。(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
7.加强信息化监测和监控。改造医院信息系统,将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应加载集成、嵌入医师工作站,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开单前提醒、开单后智能审核、后台预警等,重点监测单一病人多次检查、超范围检查、高值高频医学检查等,逐步实现对不合理医疗检查的自动发现、自动预警、自动干预,促进医疗机构持续提高医疗检查合理性。(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8.建立医疗检查长效监管机制。卫健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改进监管方法,增加驻点监督,从事后纠正向事前提示、事中监督转变,将医疗检查纳入医疗服务监管、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对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和明显不合理的检查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及时预警并纠正。医保部门要推进医保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检查行为和费用监管,将不合理医疗检查纳入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现场检查清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切实利用好智能审核系统,每个月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医疗服务行为开展一次全数据排查,并定期形成稽核分析报告。(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医保局)
9.强化责任追究和联动问责。将专项治理结果与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评审评价、评先评优挂钩,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问题严重、多发或医保违规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的医疗机构,要严肃追究医疗机构有关负责人责任。对医疗机构过度检查问题严重且监管不力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医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医疗机构绩效分配制度。医疗机构要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不得设置“开单提成”、业务收入与医务人员收入直接挂钩等可能诱导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的指标。要借鉴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DRG)、以资源为基础的相对价值比率(RBRVS)等方法和经验,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平均住院日、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实现优绩优酬。中医医院要将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情况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依据,引导医务人员坚持以中医为主的诊疗方向。(责任单位:市卫健委、人社局、财政局、医保局)
(二)科学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提高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科学性和约束性,配置规划要符合医学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要与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严禁未批购置。支持省级区域医疗中心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促进合理使用。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服务,推进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不低于70%,三级医院不低于75%,二级医院全年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控制在3.5%以内,三级医院控制在5.5%以内。(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
(三)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改革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有升有降、调整结构、逐步到位”的原则,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提高医院的医务性收入占比,并转化为公立医院的合理收入。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医疗机构依法向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服务数量、成本、财务等数据。改革医保基金打包支付方式。按照“统筹包干、超支自付、结余归己”的原则,实行年初分配、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年终结算,包干基金结余直接计入医务性收入,超支按比例冲减医务性收入。坚持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与规范医疗服务质量并重,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以2019年各医院医药费用总收入为基数,医药费用(总收入)增长率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分别不得进过8%和10%。改革C-DRG收付费方式。按照同级别医院“同病、同治、同质、同价”的原则,落实C-DRG收付费改革措施,稳步扩大C-DRG覆盖面,优化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强化C-DRG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C-DRG收付费工作绩效考核资金分配直接挂钩。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卫健委、财政局)
(四)完善医疗机构考核管理。深入推进二级、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启动实施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持续优化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信息支撑,完善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公布等政策,逐步形成精准化、信息化、常态化的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并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有效衔接。完善政府投入与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机制,强化立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目标年薪考核,落实奖惩措施。〔责任单位:市卫健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党建引领。上级党组织要履行对医疗机构党建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引导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增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等院级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公立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对重点科室、岗位和人员的纪律约束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对于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要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作为民生领域重点工作内容,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同步推进。卫健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行业监管,会同相关单位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推动提升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明确部门职责。卫健部门牵头总体工作,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提升医疗检查规范化水平。医保部门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严厉打击涉医疗检查欺诈骗保行为。各相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履职尽责,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医保局)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政策知晓率,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群众支持配合”的良好局面。要密切关注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因地制宜开展“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和工作成效,凝聚正能量,弘扬新风正气,通报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严肃执纪问责。将过度医疗检查问题纳入医疗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将预防和惩治医疗检查过程中的腐败问题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案件督办力度,对群众反映问题和上级部门转办案件实行台账管理,做到认真查实、及时反馈,对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不推诿拖延、不姑息包庇。(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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