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3-0200-2022-00008
  • 备注/文号: 明卫〔2022〕76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10-3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废止涉计划生育内容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2-10-31 10:44

各县(市、区)卫健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精神和新《条例》规定要求,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内容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三明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函》精神,市卫健委组织相关科室对市卫健委制发的涉及计划生育内容配套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清理,其中15件由于下列原因需要予以废止:(一)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规、政策所覆盖的;(二)文件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没有存在必要的。

  附件:废止的市卫健委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废止的市卫健委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中共三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三明市监察局 三明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抓紧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和职工的通知》 (明计生〔2001〕41号)

  二、《三明市人口计生委关于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意见》 (明计生〔2009〕13号)

  三、《三明市卫生局 三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工作的通知》 (明卫〔2010〕119号)

  四、《三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明人口计〔2010〕58号)

  五、《三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行人口计生重点管理乡(镇、街道)的实施意见(试行)》 (明人口计领〔2011〕7号)

  六、《三明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诚信计划生育工作意见》 (明计生〔2011〕41号)

  七、《三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三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及六个配套制度的通知》 (明人口计〔2012〕6号)

  八、《三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人口计〔2012〕27号)

  九、《三明市卫生局 三明市财政局转发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农村孕妇和城市低保孕妇免费产前筛查诊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卫〔2012〕80号)

  十、《三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文件关于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标准调整的通知》 (明人口计生领办〔2013〕15号)

  十一、《三明市人口计生委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明人口计〔2014〕15号)

  十二、《三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风险防控预案〉的通知》 (明卫〔2016〕37号)

  十三、《三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孕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工作的通知》 (明卫〔2016〕81号)

  十四、《三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母子健康手册推广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卫〔2017〕67号)

  十五、《三明市卫计委 三明市发改委 三明市公安局 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明卫〔201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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