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23-0200-2024-00005
- 备注/文号: 明卫规〔2024〕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4-0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卫健局、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编办,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
现将《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4-2026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定向培养医学人才工作方案〉和〈福建省2024-2026年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医学人才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卫规〔202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贯彻执行。
一、加强招生宣传。各县(市、区)教育、卫健局要加强定向医学人才招生宣传,特别是要深入农村、贫困地区的高中学校,与考生面对面地开展宣传,鼓励引导有意愿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工作的考生报考定向医学人才,用好招生指标。
二、明确违约责任。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2024-2026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定向培养医学人才工作方案〉和〈福建省2024-2026年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医学人才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卫规〔2024〕4号)精神,经研究确定,定向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学人才、定向乡镇卫生院医学人才违约赔偿标准:因个人原因不能毕业或退学、转专业的定向医学生,以及入编考核(政审)或体检不合格的定向培养毕业生,要按规定一次性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补助;延期毕业的(除参军外),延续学年内的相关培养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毕业后未按协议到签约的单位报到工作或毕业后教育培训期间流失的(包括培训期间与其他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培训期满未回原单位等情形),以及未满服务年限提前解除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除应一次性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补助外,还应按上述补助资金的总金额为标准,一次性缴纳5倍以上的赔偿金。毕业后5年内,定向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定向乡镇卫生院医学生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一次性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补助。应退还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补助及赔偿金由签约单位负责追回,并退回同级财政。
各地各单位应在签订的协议中进一步明确违约赔偿倍数,在招生宣传与协议签订时,向考生介绍、解释清楚,提高签约履约率。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县(市、区)财政局应按照每年定向生招生人数做好定向医学生补助工作。各县(市、区)卫健局应于每学年开学3个月内将定向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全额落实给定向医学生个人。
四、细化培养协议。各县(市、区)卫健局应根据2024-2026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医学人才工作方案精神,认真制定本县的定向培养协议,细化、明确、约定好各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解除聘用条款等,相关协议文书应咨询法律顾问,避免相关法律纠纷的发生。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明市教育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三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http://wjw.sm.gov.cn/xxgk/zcjd/202404/t20240411_20167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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